39《法苑笔记》第三十九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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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着公安警服的民警走过来,向着关彬敬了个礼,并出示了自己的证件:“我们是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滇直高速大队的民警,接到直安市中级法院的协助通报,要求我们对滇B3066666蓝鸟轿车进行扣留,请配合。”

    关彬将自己的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交给滇南交警。滇南交警看了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后,再伸头看了看车内情况:“你们是东江省江滨市南城区法院的工作人员?”

    皇甫新城点点头:“我们是正常地执行公务,对直安市物资贸易公司的这辆蓝鸟轿车实施扣押。”

    交警摇摇头:“这直安市中级法院搞什么东东?你们法院之间闹矛盾,把我们公安牵进来。”话语中充满了怨气。

    皇甫新城从车上下来,给两位交警发了一支烟:“我们的身份你们已经核实,我们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直安市公安局的同志在核实了我们的身份和相关手续后,依然对我们实施追赶,已经妨碍了我们依法执行公务,我们将向滇南省公安部门反映这一情况,请他们依法处理。”

    从后面走过来的直安市警察听到皇甫新城这样说,挠了挠头:“我们也是在执行我们市局指挥中心的指令。”

    几人正说着,直安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庭长余中生一行人已经赶到。皇甫新城向他们出示了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后,余中生昂着头:“不行,这辆车必须开回直安市,我们法院已经对这辆车实施了查封。”

    “既然你们法院对这辆车进行了查封,为什么直安市公安局车管所却没有你们的相关查封手续?你们不是搞地方保护主义吧?”皇甫新城在直安市车管所查询时,并没有发现其他政法机关对这辆车实施查封的相关手续。

    “查封是我院经济审判庭办理的。”听到皇甫新城这样说,余中生的语气明显低了下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只是对车辆进行查封,而没有加贴封条,且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查封手续的,查封对被查封人产生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余中生也知道直安市中级法院在对这辆汽车的查封上,手续并不完备!

    “我们对这辆蓝鸟车的扣押是强制执行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对这辆车的扣押是合法有效的,对于你的要求我们不能执行。另外,我要说明一下,虽然你们是直安市中级法院,我们是基层法院,但我们之间没有直接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我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已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院里做了汇报,东江省高级法院将和滇南省高级法院协调处理该事。有什么问题我们到滇南省高级法院去解决。”皇甫新城从余中生手里收回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

    “皇甫庭长,我也是奉命行事,你看这样行不行?蓝鸟车依然由你们控制,我们派一个同志跟随你们,明天一起到滇南省高级法院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余中生见皇甫新城对相关法律规定很清楚,没有办法继续糊弄,只好提出折中办法。

    “当然可以,天下法院本是一家,工作上产生矛盾,不代表我们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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