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法苑笔记》第一百八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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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现实社会矛盾,这一类社会矛盾是改革开放以来,因为经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些现实社会矛盾。这一类矛盾多是经济利益问题,不涉及历史运动等政治问题。如社会管理矛盾、征地拆迁矛盾。这一类矛盾是新发矛盾,如果解决及时,方法得当,应该能够及时解决,而不再演化为存量社会矛盾。

    以上两类矛盾,因为不能及时解决或在现行的政策、法律框架下无法解决,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当事人便以投诉、上访方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国家为了畅通民意渠道、化解社会矛盾,专门设立了□□机构,如各级政府都有□□局这个专门接待受理各类□□问题的机构。

    但□□局只是负责接待上访人员,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依靠相关的国家机构和职能部门。□□局把接受的相关材料,转交相关的国家机构和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后,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局实际上是一个二传手性质的传递机构,并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和资源解决实质问题。很多问题不是因为□□局的介入有了解决办法,在□□局这边进行了上访材料旅游后,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耽误了时间。这就让上访当事人有被愚弄的感觉。于是下一波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甚至是暴力上访便层出不穷、屡见不鲜。

    当事人眼见问题得不到解决,便不走正常上访渠道,而是转身来到党委、行政首长或其他重要权力部门,希望通过这些强力部门、强势人物的重视而解决自己的问题。也确实如当事人所盼,有些问题在多次上访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在偶尔一次见到党政主要领导后,问题还真得得到了解决。这就是社会上流传的“老大难、老大难,老大过问就不难。”

    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这种现象。在老大过问下解决问题的,不外乎两类:一类是这类问题早应该解决,而且在当前的政策、法律框架内,是可以解决的,之所以没有解决,是因为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踢皮球。这一类问题一旦老大过问了,一个批示、一个电话,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另一类问题则是在当前的政策、法律框架内,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但是因为老大过问了,下面压力大,没有办法,通过各种不正当途径为当事人解决了问题,从而让老大满意。这种情况,虽然解决了个案,但却给整个□□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尤其是上访的当事人所要达到的是非法目的或者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示范性的社会危害性就更为严重。它给上访的当事人甚至是本来没有上访想法的人一个提示:只要你敢于上访、敢于闹访,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没有争取不到的利益。只要你锲而不舍,坚持走非正常上访途径,引起了老大的关注,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这样一来,各种非正常上访便越来越多、层出不穷。跳楼、自焚、卧铁轨事件不断。更有甚者,把上访地点选择在天安门广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还有的人到外国驻华使馆面前静坐、堵领导、外宾的专车等非正常上访事件在全国各地上演。这些上访者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想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注意、重视,让老大们来解决问题。用他们的话说,就是不怕问题大,就怕问题闹不大。闹得越大,往往收到的效果越好,得到的利益越大。有的上访者一人自焚全家受益。真正应了那句话: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

    所以说,老大难、老大难,老大过问就不难。这其实是一个后患无穷的社会怪象。

    我们再来谈谈涉法上访。所谓涉法上访就是指当事人对公、检、法、司等司法部门处理问题不服,而希望以□□的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为了简化问题,在这里我们只是讨论涉诉、涉执上访。

    涉诉、涉执上访就是当事人对法院在审理、执行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过程中,对法官的行为和处理结果不满而向上级法院、党和政府机关、□□会、政协机关上访。

    其实在我国各种上访问题中,应该说,涉诉、涉执上访根本就不应该存在。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都应当是在各类程序法、实体法的指导下进行,只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就不应当出现什么问题。即使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也可以通过上诉、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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